甘肃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戒毒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设戒毒治疗或者物质依赖门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