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和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和规范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应当依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国务院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