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经鉴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生活上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