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保障母婴安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