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