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并加强动态管理。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