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并加强动态管理。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