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有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一)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二)夫妻已经合法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三)依法收养子女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4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