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并计算子女数:

(一)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

(二)夫妻已经合法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

(三)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