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