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