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