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运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