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运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