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