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开展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督学履职能力。新任督学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

督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予以回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