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任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晋升。兼职督学由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聘任。督学任命或者聘任的条件、程序以及任期等有关事项,依照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