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制定、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广旅游、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体育、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退役军人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