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