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在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注册的志愿者,参加该系统发布的志愿服务岗位或者活动时,本市为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或者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造成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