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政府财政支持;
社会捐赠和资助;
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