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