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