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分类接收、规范存放、分类转运生活垃圾;
(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五)执行其他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类别和收运量适当延长存放时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