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优先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村地区可以就近就地处理;

(四)其他垃圾优先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进行定点回收或者拆解分类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