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工作。

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留守儿童之家等服务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