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五十九条有效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