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