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