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幼儿园的场所、设施;不得在其周围超越规定范围建造和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物和设施。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