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密切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加强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作,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