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排查和及时消除校舍、消防、食堂、卫生、饮水、危化品管理、教育教学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宿舍的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