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开展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服务,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