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认定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对价格认定机构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受理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