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中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