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涉案财物有关信息和资料,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种类、型号、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及其他与该财物相关的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的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书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