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