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