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等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动交通运输工具充电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