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