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经认定为非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经认定为机动车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扣留该机动车。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