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旅游、公路、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完善乡道、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协助改善乡道、村道的安全通行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工作。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