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驾驶表演;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三)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四)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开启照明灯光;

(五)行经公交站点,学校、医院出入口等路段时避让行人;

(六)进出道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七)同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后车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八)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