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方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三)因灭失、无法使用、质量原因退车换车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