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及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