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专题审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