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重大财税政策出台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的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