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备案监督和公开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重大财税政策出台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的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