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转移支付预算以及对本级部门追加预算、对下级增加转移支付预算的文件,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涉及预算执行、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