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围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等方式开展跟踪监督。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督促人民政府及责任部门整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