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决算草案、预算绩效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对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