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政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预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对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同时,分组审议财政绩效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