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及报告后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情况,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