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监督,按照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重点审查;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着重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